恭喜“小象妈妈”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红色小象”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小象妈妈”(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10类医疗器械相关商品上,一般通过医院、各种医疗机构等相关场所提供,主要面向患有疾病或有特定需求的群体; 引证商标申请在第3类日化用品相关商品上,一般在日化用品店、杂货店、超市等相关场所可见销售,而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六主要使用在母婴领域,针对的是有婴幼儿的家庭消费; 故而,答辩人认为,双方商品的渠道及消费群体均存在明显不同,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1、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指定商品上存在一定差别,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均差别十分明显,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范畴;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且商标差别显著,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即便引证商标一构成驰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也并不会对引证商标一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3、经答辩人查询,在第10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包含“小象”甚至直接为“小象”结构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理应依例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400 0588 830 13810432393(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