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澜海领航 LANHAI PILOTAGE”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海澜之家 HLA”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澜海领航 LANHAI PILOTAGE”(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由“澜海领航”四个汉字构成,“澜海”即波澜壮阔的大海,与其图形相对应,“领航”即引领航行,“澜海领航”配合其图形及申请的服务内容,本身寓意了在书本、知识的海洋中遨游,侧面表现的是答辩人所提供的培训、教育的专业性,并祝福学生能够通过答辩人的服务在知识、技能最终在生活的海洋中引领自己的航线; 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海澜”及“海澜之家”,意为“在波澜壮阔的大海上建筑一个舒适宜人的心灵之家”,但该含义本身为异议人赋予的,对于消费者而言,“海澜”这一组合更多的是“海的波澜”这一含义;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在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别,必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 (2)他人驰名商标的独创性; (3)他人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 (4)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 (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41类教育娱乐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注册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显然双方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服务类别上,并存在各方面的巨大差别,难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差别十分明显,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即便引证商标四构成驰名,但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服务类别上,商标本身亦不近似,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 故而,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核显然并未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400 0588 830 13810432393(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