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火勺旺·旺夫”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旺旺”

文章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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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火勺旺·旺夫”(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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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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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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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通过“·”将商标明确分割为“火勺旺”、“旺夫”两个结构,首字表现为“火”,独体字,字形十分简单,读音为“huo”,三声,整体呼叫为“huo shao wang”、“wang fu”,但因其整体特殊的组合方式,极易被消费者简化呼叫为“火勺旺”或者“旺夫”;

对于被异议商标而言,因其特殊的组合方式及间隔符号“”的存在,其在识别与呼叫中,“旺旺”两字明显是分别存在于“火勺旺”、“旺夫”两个词汇结构中,该商标中的两个“旺”字完全不会被消费者组合为“旺旺”,而是分别作为两个词汇结构的其中之一进行呼叫识别,与“旺旺”之间形成了根本差别;

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旺旺”,首字为“旺”,左右结构,字形较为简单,其整体呼叫均为“wang wang”,均为四声,发音较重;

对比双方商标可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常见汉字组合,则在不同结构汉字的选择组合上的差别一目了然,造成双方商标在汉字结构、整体呼叫上的差别十分明确,完全能够被熟识汉字的中文市场及消费者区分识别。

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29类食品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六、七注册在第30类方便食品类商品上,显然双方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

其次,结合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内容可见,其所有证据所涉及的均是在第30类及相关零食范围内的销售,与被异议商标申请的商品项目完全不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双方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关联,且商标差别显著,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即便引证商标六、七构成驰名,被异议商标在其商品范围内的注册使用也并不会对引证商标六、七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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