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零食派对”驳回复审成功——驳回理由“缺乏显著性”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的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零食派对”在第28类和第9类上给予申请人予以初步审定。

初步审定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下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的。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他构成要素,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零食——指一日三餐和宵夜之外的时间里所食用的食品。一般情况下,人的生活中除了一日三餐被称为正餐食物外,其余的一律被称为零食。

派对——指聚会。聚集、会合之意。

显然,“零食”与“派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将两者创意性关联是申请人的独立构思创作手法,“零食派对”仅能从字面上解释为“一场以零食为主的聚会活动”,给人以无限想象,有趣有记忆点。

一个优秀的品牌名称,它的作用可以代表甚至超过广告创意,好的品牌名称不仅特征鲜明、易于记忆,而且能让目标群体喜闻乐见,同时还能体现或暗示商品的独有特质,这样的品牌名称在传播的时候,就会脱颖而出,很容易让消费者记住,并产生深刻印象。

“零食派对”为臆造词,给人以轻松、欢愉之感,朗朗上口,简单易记,是一个充满想象力与趣味的品牌符号,消费者很容易接受并记忆的商标名称,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申请商标旨在表现休闲与热闹并存的体验,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识别度极高,完全不会使消费者忽略其显著性,反而令人印象极为深刻,因此完全能够起到区分产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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