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BULLIFTER”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BULLIFTER”(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一”)、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二”)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ULLIFTER”,“BULL”即公牛,同时有猛推/猛力向前的意思,并与答辩人的注册字号“布尔”为音译对应,“IF”为中间连接,指如果、无论如何,“TER”意为三倍、三重,“BULL”本身就代表了开拓进取、务实拼搏,同时还有招财、吉祥的代表意义,“BULLIFTER”即三重公牛之力,寓意答辩人在其他行业内的锐意进取、奋力向前(附件:答辩人对其商标的使用);

引证商标1仅为“BULL”,即公牛本身

引证商标2为“公牛轮胎;BULL TIRE”,理解即公牛轮胎;

引证商标3仅为图形结构,是对牛头的设计;

引证商标4为“SMART BULL”,意为聪明的、智能的;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本身由不同的文字组合,在商标含义上因其不同的文字组合而形成了根本性差别,必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明显差别,且商标之间差别十分明显,双方商标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范畴;

2、异议人2主张的驰名商品与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完全不同,且商标差别显著,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即便异议人2商标构成构成驰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也并不会对异议人2商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3、异议人1名下商标均已完成注册,且双方商标并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对异议人1商标的墙柱;

4、经答辩人查询,在第12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bull”单词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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