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云上格安”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云上”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云上格安”(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常州三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云上格安”,其中“格安”与答辩人的字号“格安科技有限公司”互相对应,是答辩人商标的核心结构,而“云上”本身拥有多重理解:首先“云”是一种自然现象,“云上”即在云端之上,“云上格安”呈现的是一种飘渺、舒适、雅致的风格,其次“云”在现今社会常被用以对网络、互联网的一种比喻说法,“云上格安”也侧面表现了答辩人产品的智能化;

引证商标仅为“云上”,一般会被理解为云彩之上;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因不同汉字组合,在含义上形成了巨大差别,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明显不同,且商标之间差别十分明显,双方商标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范畴;

2、异议人并不能证明其商标的在先知名度,亦不能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本身并不近似,且在经营商品上存在明显不同,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其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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