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斗鲫先锋”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先锋”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斗鲫先锋”(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商标审理审查指南》字号权适用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后半段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均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项目上,且商标之间差别明显,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异议人本案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字号的知名度,且双方商标、字号并不近似,更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市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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