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小小莎”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小小”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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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小小莎”(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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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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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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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均差别明显,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经答辩人查询,在第32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小小”结构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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