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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小小莎”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小小”![]() ![]()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小小莎”(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 准予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均差别明显,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经答辩人查询,在第32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小小”结构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13810432393(同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