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BONY LEVY”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博尼·利维”![]() ![]()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BONY LEVY”(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博尼 利维(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 ![]() 准予注册 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数量有限,完全不能证明其在2012年之前就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这一组合由答辩人使用在先,与异议人所主张的姓名完全无关。 1、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对在先权利的补充与完善,而答辩人早于2012年就已经对这一组合装作并使用,持续至今十数年时间; 2、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数量十分有限,且均远晚于答辩人对其商标组合的创作使用时间,异议人主张的姓名权在中国市场上并不存在任何在先知名度; 3、被异议商标这一组合本身为固定英文词汇,本身具有固定含义理解,并非唯一指向异议人的姓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异议人主张的姓名权完全无关;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