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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腾伟”驳回复审成功——申请人东莞市腾伟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的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给予申请人予以初步审定。 初步审定 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商标注册和管理应围绕“防止混淆、禁止欺骗”来进行,在既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又达到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目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与申请人行业不同,经营模式、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完全没有重合,根本不可能产生混淆的机会,更不会出现误认误购的情况。且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的独特显著性,已经将其与引证商标间区别开来,故而消费者完全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绝对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呼叫、含义都不构成近似,故而不应驳回第25类“”商标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针织衬衫”上的注册申请。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13810432393(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