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达瓦大黄蜂”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大黄蜂”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达瓦大黄蜂”(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首先,异议人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鞋制造;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即异议人的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涉及第35类服务,显然不可能在此类别上存在真实经营;

其次,在本案中答辩人并未收到异议人的证据,而结合异议人的陈述可见,其经营的是童装童鞋类商品,与第35类服务并不相关,异议人及其商标显然不可能在此类服务上存在任何在先经营及知名度;

并且,经答辩人查询可见,其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6689452号“ ”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更进一步说明了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市场并不存在真实经营,其商标在此类服务上不具有任何在先知名度;

结合答辩人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的分析,以及异议人对其经营的陈述可见,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的经营范围之间明显属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服务市场,并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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