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蜗小乐”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乐蜗”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蜗小乐”24类25类28类(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可见,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因素,其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答辩人名下仅申请了“蜗小乐”、“签果”、“梦高”三个商标组合,并未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蜗小乐”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合,由答辩人申请为系列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具有特定代表意义的商标,与异议人属于完全不同的市场;

并且,在异议人的证据中,其对“乐蜗”的使用十分有限,且局限于2017年之前,距今已经数年时间,其提交的证据中绝大部分是关于“罗莱”品牌的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均与“乐蜗”无关,“罗莱”品牌的知名度并不代表“乐蜗”具有一样的知名度,并不会与完全不同组合模式的被异议商标之间混淆;

异议人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答辩人的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任何损害,没有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在指定商品上存在一定差别,部分并不构成类似情形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差别明显,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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