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海星劳”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海底捞”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海星劳”(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星劳”,首先与答辩人的注册字号大理市海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互相对应,其次,“海星”是一种生物,遍布世界各个海域,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与“劳”相配合,即寓意答辩人提供的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是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

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海底捞”,重点在“捞”,“捞”是吃火锅的方式,“海底”代表了火锅;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因不同汉字组合,在含义上形成了巨大差别,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均差别十分明显,双方商标均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范畴;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注册在完全不同的服务类别上,且商标差别显著,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即便引证商标五、六构成驰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也并不会对引证商标五、六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并不近似,且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市场,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其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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