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骏惠老王头”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引证商标“春兰老王头”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骏惠老王头”(以下简称为“争议商标”)《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沈阳春兰老王头调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答辩人查询,在第30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老王头”的有效商标 现对部分商标列如下表:
上述商标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中的少部分,这些商标均包含“老王头”,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共存,特别是其中第1316444号“满武老王头”商标,其注册时间远早于引证商标,但引证商标“春兰老王头”同样与“满武老王头”在相同商品上共存,可见,在商标局的审核过程中,即便不同商标之间存在汉字上的重叠,但不同的经营者通过将其与不同的汉字组合,从而形成了商标之间不同的外观表现及含义,并不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以上述商标的注册共存为基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理应并不存在权利冲突,依例应对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差别十分明显,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范畴; 2、经答辩人查询,在第30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老王头”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故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继续有效。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400 0588 830 13810432393(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