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维朗德”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维朗”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维朗德”(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北京威朗阳光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驳回复审阶段:

经答辩人查询,引证商标本身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权利并不稳定,作为本案唯一一个引证商标,该商标的状态对本案十分重要,恳请贵局对本案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审理完成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并且,经答辩人查询引证商标的状态,该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已经被撤销:

这一信息则说明了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并未存在真实使用,异议人本案也并未提交任何经营证据,整体足以说明引证商标并未真实出现在市场上,商标无效的可能性极高,与被异议商标之间也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

异议答辩阶段:

经答辩人查询,引证商标本身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权利并不稳定,作为本案唯一一个引证商标,该商标的状态对本案十分重要,恳请贵局对本案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审理完成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并且,经答辩人查询引证商标的状态,该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已经被撤销

这一信息则说明了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并未存在真实使用,异议人本案也并未提交任何经营证据,整体足以说明引证商标并未真实出现在市场上,商标无效的可能性极高,与被异议商标之间也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差别明显,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异议人对其商标并未存在真实使用,并不具任何知名度;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不近似,且实际存在于相距千里的不同地域市场,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

4、经答辩人查询,在第6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包含“维朗”的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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