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亚普森”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普森”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亚普森”(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浙江普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亚普森”,“亚”一般指第二名,“普”即普遍,“森”本义是树木茂密的样子,引申为众多,整体组合灵感源自“不争第一,只做好自己”,即寓意了答辩人不争行业地位,只为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更多的、更便利的产品;

引证商标一由拼音“PUSEN”及汉字“普森”构成,引证商标二仅为“普森”,“普森”即其注册字号;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因不同汉字组合,在含义上形成了巨大差别,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明显不同,大部分并不构成类似情形;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均差别十分明显,双方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范畴;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并不近似,且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商品市场,缺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市场基础,其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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