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九顺安”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九安”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九顺安”(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九顺安”,“九”为数之极,象征着极限和最高,且“九”与“久”同音,也会用来表示长久和永恒,“顺”即顺利、合乎心意,“安”即安全、稳定,被异议商标“九顺安”使用在其商品上即寓意通过答辩人的产品为消费者带来长久的“顺”与“安”,力求获得最佳效果;

引证商标1为“九安”,与其字号互相对应;

引证商标2为“九安医疗”,“医疗”即疾病治疗;

引证商标3为“九安医生”,“医生”一般指临床医师,即治疗疾病的人;

引证商标4-9均为“andon”及“九安”,“an”与“安”对应,“don”则有大学教授的意思;

引证商标10为“九安妙手”,“妙手”出自妙手回春;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因不同汉字组合,在含义上形成了巨大差别,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之间差别显著,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并不近似,其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

3、经答辩人查询,在第10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包含“九安”的有效商标,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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