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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君健达”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慕健达”![]() ![]()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君健达”(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慕恩(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 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为“君健达”,对于答辩人具有特定代表意义:首先与答辩人的注册字号宁波君子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对应,其次,君子兰本身是一种热门的园艺花卉,也是答辩人经营的重点,故而首字选择为“君”,“健”常用于健康一词,表示强壮,“达”即达到、实现,“君健达”即寓意通过答辩人的产品实现君子兰的健康茁壮成长,同时也代表了答辩人本身的极佳发展; 引证商标为“慕健达”,“慕”本义是思慕,思念之义。后由本义思慕引申为仰慕、敬仰,也引申羡慕、贪慕;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由完全不同含义的汉字组合,造成双方商标在组合理解上存在巨大差别,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是商标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而本案被异议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核予以公告,可见,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任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因素,其本身也不具有任何欺在骗性,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误认。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存在一定差别,部分并不构成类似情形; 2、双方商标之间汉字选择差别显著,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经查询,在第1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已经完成注册的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个别汉字的商标组合,依例应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异议人的相关权利,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之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13810432393(同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