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大集同运”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是否侵犯异议人字号权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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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大集同运”(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杭州大集同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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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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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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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被异议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对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审理,应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被异议商标并不满足要件一、四,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分析如下:

异议人企业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仅相差20天,这段时间不足以使其大肆宣传,并使得“大集同运”与其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且异议人并未提供任何其将“大集同运”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证据,可见其并未实际在中国市场使用流通,更没有被一定范围公众所知晓,并不满足要件一;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存在着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构成近似,亦不构成摹仿和复制,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特依法向贵局做出答辩,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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