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立枫”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引证商标“丽枫酒店 L LAVANDE HOTELS”![]() ![]() ![]()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立枫”(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丽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 准予注册 ![]() 被异议商标“立枫”中“立”有立足、稳固的含义,表明答辩人希望能够在当地市场站稳脚跟,有坚实的基础和稳定的发展,给客户一种可靠、安心的感觉,寓意着公寓在经营和服务等方面能够扎实推进,长久地立足下去。“枫”在此指枫叶,红色的枫叶往往象征坚韧、热情等品质。寓意着答辩人的运营团队具有坚韧不拔的精神,在面对各种挑战时能够坚持不懈,同时以热情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营造一个充满活力和热情的商务环境。 引证商标中“丽” 有美丽、华丽之意,代表着丽枫酒店注重为客人营造优美、精致的环境和体验。无论是酒店的外观设计、内部装修,还是服务细节,都致力于展现出高品质和美感,让客人感受到舒适与愉悦。“枫” 通常让人联想到枫叶,具有自然、浪漫的意象。这与丽枫酒店以薰衣草为特色,倡导 “自然自在” 的品牌理念相呼应,寓意着酒店像枫叶在自然中自在生长一样,追求自然、和谐的氛围,为客人提供一个远离喧嚣、放松身心的栖息之所。 对比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列的含义指向不同,相关公众并不会混淆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是商标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第一,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但是异议人并未提交答辩人仿冒,搭便车的证据,故而答辩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核准注册。 第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而本案被异议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核予以注册,可见,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任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因素,其本身也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存在着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构成近似,亦不构成摹仿和复制,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特依法向贵局做出答辩,故依法核准商标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 欢迎致电咨询:13810432393(同微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