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国标成功案例 | 第33类“梅兰芳”商标无效宣告答辩胜诉,两例商标予以维持!来源:中商国标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海梅兰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第6353941号、第59520545号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近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裁定书,两商标均予以维持: ![]() 初步审定 ![]() ![]() ![]() 首先,引证商标均为被驳回以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状态中,请求暂缓审理等待引证商标审查结果。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识别要点、文字本质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极大,读音不同,含义不同,消费者断不会将之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近似商标的审查中规定: 1、商标外文、数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2、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经商标局审理审查后决定: ![]()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