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国标成功案例 |恭喜 “金通联”商标准予注册,专业团队助您应对大企业异议挑战
近日,【中商国标】代理的第72699255 号“金通联”商标异议答辩案成功胜诉!面对中国联通的强势异议,我们用专业与事实为客户守住了商标权。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商标审查的核心是法律与事实,而非企业的“名头”大小。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知名商标构成近似易致混淆,影响其驰名商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可能损害其在先权利等等理由,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请求商标局予以不予注册。 ![]() 针对异议人主张,我方逐条反驳: 一、《商标法》第三十条 我方认为,被异议商标“金通联”与异议人“联通”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使用中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 异议人虽主张其商标驰名,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域,与异议人领域跨度显著、无业务重合。被异议商标系基于自身业务需求独立创设,无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亦未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 异议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代理、代表、合同、往来等特定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我方明知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为自主设计并投入实际使用,不构成恶意抢注。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我方系基于自身经营需要申请注册,未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抢注。 五、《商标法》第四条 我方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持续使用行为,不属于恶意囤积或投机性注册。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被异议商标申请程序合法合规,异议人泛泛主张缺乏具体证据支持,不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 ![]() ![]() ![]()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所提全部异议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异议商标“金通联”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均不成立,被异议商标“金通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 ![]() 在商标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业法律支持已成为企业维护品牌权益的关键力量。【中商国标】以严谨的法律分析、精准的策略规划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无论是面对行业巨头的挑战,还是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我们都将秉持专业精神,为企业品牌保驾护航。 若您的商标遭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让我们用专业守护您的品牌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