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图形是否近似!!!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郑州云恒永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38354025BFBH01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最后商评委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品9上给申请人予以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决定


中商国标律师分析认为:



申请商标图形、汉字、英文的组合商标,商标的左侧是图形设计,即 ”,该图形是使用五种颜色设计而成,该图形是的不规则图形设计成的“变化的云朵”的形状,右侧是汉字“云恒永动”英文“IMMORT”,并且英文的部分是浅蓝色的,整体设计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引证商标是纯图形的商标图形整体是深黑色的渐变图形,图形是7个长方形组合对称设计而成的图形中央是一条白色光线,线段从中间部分向周围辐射,整体造型充满空间感。


可以看出,申请商标的设计元素是三类,引证商标只有图形,从设计元素看,两个商标的设计是不同的;

申请商标是五个颜色设计而成的,引证商标只有两种颜色设计而成,两个商标的设计在颜色设计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申请商标是左右结构的设计,引证商标整体只有图形,没有特别明显的结构设计,因此两个商标的设计从设计结构上看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整体外观设计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予以初审。


本案启示:

   但是商标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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