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一样的异议答辩成功案例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段军 (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 ”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家得宝国际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进行异议答辩,最终取得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分析

 《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1、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分析

被异议商标由图形及三个汉字构成,其中图形为四边形,纵向中间为纯黑色底色,横向为黑底白字英文组合,构成十分独特,汉字则位于商标右侧,字形方正,十分显著;

引证商标一、二均由三个英文单词构成,字形简单,设计十分普通;

引证商标三、四同样由上述三个英文单词构成,但经过特殊设计,以正方形为地图,其上斜对角放置英文,为白色字体,设计十分独特;

因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上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从商标呼叫分析

被异议商标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以汉字“家得宝”作为主体呼叫,即“jia de bao”,英文部分与中文为含义与读音的双重对应,“home”即“家”,存在固定英文呼叫,“dobo”则在呼叫上与“得宝”存在一定呼应,意为“多宝”;

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THE HOME DEPOT”,三个组成单词均为固定英文单词,存在固定英文呼叫,“THE”读音为[ðə , ði],“HOME”读音为[hoʊm],“DEPOT”读音为[ˈdiːpoʊ]

显然,被异议商标作为中英文混搭的商标,其主体呼叫为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3、从商标含义分析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及英文组合而成,其理解的核心为汉字“家得宝”,“家”即家庭住所,“得”即得到,“宝”即宝贝,“家得宝”即字面寓意为家庭所得到的宝贝,其英文部分“HOMEDOBO”,“home”即家,“DOBO”即“得宝”的音译,理解为“多宝”,结合其指定商品,“家得宝”寓意答辩人产品质量优秀,贴合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的生活享受,是家庭消费的首选;

引证商标一至四“THE HOME DEPOT”,“home”即家,“depot”含义为仓库、贮藏处,“the”为定冠词,意为“这;那”;

因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4、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之间存在一定差别

首先,虽然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七相同,但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基于其在先商标进行的注册,其在先商标已经完成注册,以此为基础,被异议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其次,被异议商标由图形、英文及汉字组合而成,本身为组合性质的商标,其图形部分为四方形,中间以纯黑色及黑底白字形成十字形,图形右侧为汉字,就整体而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外观视觉及构成上存在明显不同。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项目上,不存在任何关联,且双方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差别,足以使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上的商品,作为以在先商标为基础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理应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权利的侵犯,并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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