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品”是否具有显著性,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商评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品上给申请人予以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本案申请商标“ ”是由申请人康玉林独创的文字标识,主要使用在酒类产品上,具有强烈的独创性及显著特点,是申请人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该标识整体采用普通宋体字“优品民酒汇”组成,每个字都有特定的含义:

“优”——美好的,出众的充足,富裕;

“品”——事物的类别和等级,即品质;

“民”——广大的群众;

“酒”——酒水;

“汇”——综合、汇合。

申请商标“优品民酒汇”整体代表“为消费者带来优良品质的美酒”、“将天下美酒汇聚到一起”等含义,构思巧妙,内涵深厚,是一个独具品牌价值优质商标,区别于其他任何品牌。从视觉上,该商标没有其他多余点缀,设计简单明了,结构工整,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整体给人以明朗、简洁的印象,整体外观看来单纯而不单调,辨识度高,非常易于延伸推广。


1.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从构成要素上,申请商标由五个汉字“优品民酒汇”构成,以“优品”为首,“汇”字结尾;

引证商标为三个汉字“民酒春”,以“民”字为首,“春”字结尾。

从设计技巧上,申请商标“ ”采用的是普通宋体,笔法纤细,横向一字排布,整体外观较为规整;

引证商标“ ”字体采用设计的字体,线条较宽,字形宽扁,偏手写的隶书字体,汉字之间间隔较大,整体视觉效果与申请商标显著不同;

从文字本质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长短上差异极大,二者给相关公众的第一眼的视觉体验是完全不同,况且二者首字及尾字完全不一样,本质完全不同,不能仅从含有“民酒”二字而判定为近似,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结构还是整体均没有近似之处。

综上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技巧及文字本质上,均差异极大,给消费者带来的视觉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凭借一般相关公众的判断能力,不会轻易将其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理应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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