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陈超 330424199012311819(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于2019年09月06日发文编号为2019异0000040697YYDB的关于第32238677号“
”商标,进行异议答辩,最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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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陈超 330424199012311819(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于2019年09月06日发文编号为2019异0000040697YYDB的关于第32238677号“ ![]() ![]() 准予注册
![]() 经中商国标律师分析认为: 从商标外观分析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从商标含义分析 被异议商标“灯闪亮”中“灯”字为照明用具,“闪亮”为固定词组,意为“发光、发亮”,答辩人将之与“灯”字组合,是根据自身经营业务范围构思而成的,具有显著特点,代表其产品能够“像灯光一样带来光明和热量”,构思巧妙内涵丰富; 引证商标“仁和闪亮”中的“仁和”是异议人的企业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引证商标的首字部分也是重点突出部分,而“闪亮”作为该商标的后半部分并无其他特殊含义。 综合上述要素,所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本案启示: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因此,面对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的近似判断,不仅应当就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还要在比对中判断其是否属于商标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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