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厦门市七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发文编号为2019异0000008107YYDB的关于第28977018号“
”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最终答辩人取得商标准予注册。

阿里巴巴也有心无力的商标!!!
![]()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厦门市七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发文编号为2019异0000008107YYDB的关于第28977018号“ ![]() ![]() 准予注册决定
![]() 经中商国标律师分析认为: 被异议商标“码上领”,是拥有多重含义的商标: 1)“码”可以理解为二维码,“码上领”即通过扫描二维码去领略不同的信息; 2)“码上”谐音马上,“码上领”即“马上领”,马上知晓相关信息; 3)“码”谐音“mark”,是网络上常见的用法,即标记、记号,“码上领”即标记好再来接受; 上述含义均是基于汉字本身的多重寓意而延伸出的,消费者对于不同汉字的随意组合也并不会产生固定的含义理解,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个商标必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经营者在创造商标时也通常会选择拥有多重含义的汉字,正如本案被异议商标,其理解上的多重性使得商标本身显著性更强,更易被消费者所熟知; 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结合其注册人可见,申请的基础为“码”,即二维码、商品码等相关的数据信息的载体,是一种通用名称: “码上”即这些载体本身,“码上购”即通过“码”购买,“码上富”即通过“码”获得富裕,“码上淘”即通过“码”逛淘宝,“码上运动”即通过“码”了解运动信息,“码上管理”即通过“码”进行管理; 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根本基于“码”这一载体的存在,但“码”本身是现代社会通用的一种信息载体,随处可见,并不具备显著性,这些商标的寓意体现在“购”、“付”、“赚”等汉字的存在。 因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商标在商标含义上存在明显不同,并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对申请商标以核准注册。 本案启示: 引证商标多不一定是坏处,当大量存在时,它或许就不近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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