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臆造词”的驳回复审成功裁定!!!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辛彪(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3689192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商评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品25上给申请人核准注册。

经过北京中商国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分析研究认为:

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的具有突出显著性的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是由一个三角形 ”与一个四边形“ ”共同构成的一个屋顶的图案,图形十分简单、抽象

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则是一个帐篷,帐篷图案具体、形象,且旁边带有两条横线点缀。

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外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构成要素上,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BOTCHKOVA”及图形“ 共同组成,英文字母占据主体识别部分,图形简单作为点缀部分位于字母上方,整体造型简约而不简单;

引证商标由两个英文单词“MOUNT HOUR”及图形“ 共同组成,英文单词占据主体识别部分,图形占据比例较小,视觉效果极弱。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申请商标“BOTCHKOVA”为臆造词,可呼叫为“[bɒtʃ]KOVA”;


引证商标“MOUNT HOUR”呼叫为“[maʊnt] [ˈaʊə(r)]”;


故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近似,对申请商标以初步审定


本案启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近似但是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其他方面存在差异,是未构成使用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以通过初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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