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气”也是实力的一部分!!!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深圳市泓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38911301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商评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14类上予以初步审定。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过北京中商国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分析研究认为:

经查询,5119941号 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0514日 至 2019年0513日,超过宽展期未续展,现已失效

5069886号“ ”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04月28日 至 2019年04月27日,超过宽展期未续展,现已失效

故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近似,对申请商标以初步审定

本案启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当确定近似时,可以观察引证商标是否有效,从引证商标入手,以获取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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