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匙惠”的引证商标“是惠”的案例分析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品35类上,申请人予以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1.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从字体上,申请商标采用较为常规的宋体字体,字体规整,简洁清晰,辨识度高;引证商标则是采用简单设计的艺术字体,笔法板正,在视觉效果上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体验。


从文字本身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中的”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本身就不同:从结构上,申请商标“匙”字为半包围结构,笔画多、组成复杂,而引证商标中的“是”为上下结构,结构简单;另外从实际使用上,申请商标的“匙”为名词,常用做固定搭配——“钥匙”、“汤匙”等,用法单一,而引证商标中的“是”词性十分复杂,用法甚多,可作副词、动词、代词等,且属于极常用的文字。


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首字无论偏旁部首还是结构上均具有明显的差异,以一般相关公众的判断能力为准,只要识字便不会分不清二者,断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为一谈。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体设计、文字本身上,均有诸多差异,给消费者带来的视觉效果是完全不同的,不足以构成近似商标。


2.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区别明显

“匙惠”对应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贵州匙惠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的是申请人本身,因此该商标具有代表性,含义明确,包含了申请人的原创心血,富有独特的含义,力图让消费者看到相关服务就能够联想到申请人本身,便于品牌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引证商标“是惠”为臆造词汇,可联想其含义为“是优惠的”,没有明确的含义。


因此,在具体的含义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表述的内容上有本质的不同,二者之间各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体验也完全不同,不会构成混淆误认。


另外,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中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核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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