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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GTE NPOWER”商标异议答辩成功——异议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GTE NPOWER”(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及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由“GTE Npower”组合而言,与引证商标之间在整体组合上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被异议商标整体为两个单词结构,总计为九个英文字母,结构较为复杂,字形小巧、紧凑,而引证商标仅由三个大写字母构成,字母数量、外形上的巨大差别造成了双方商标在整体表现上的明显不同,完全能够令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从视觉印象上进行区分识别,并不易造成混淆; 其次,“GTE Npower”是答辩人以字号为基础创作的组合,“GT”为字号广通的拼音首字母,“E”即energy的首字母,energy即能源,“GTE”指广通能源,“N”为necessary的首字母,necessary意为必需的、必要的,“power”指力量、能、功率,“GTE Npower”整体组合字面含义即广通能源——消费者所必须的力量来源,寓意的是答辩人产品在电量储存、供应、效率上的追求; 1、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并不构成类似商品范畴; 2、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且商标本身存在明显不同,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异议人并不能够证明其商标的持续使用及知名度; 4、以答辩人查询列举的其他共存的“GTE”、“长城”商标为基础,理应依例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故而,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核显然并未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欢迎致电咨询:400 0588 830 13810432393(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