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贺尔碧格”异议答辩成功——商标相同不同类别异议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 ”两个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贺尔碧格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贺尔碧格(上海)有限公司是由瑞士贺尔碧格集团公司于1995年初在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具有一百十多年历史的贺尔碧格压缩机技术集团是全球最大并且独立的压缩机配件制造商, 产品广泛应用于全世界各种品牌的往复式压缩机和螺杆式压缩机。集团在压缩机技术、自动化技术及传动技术领域都是世界上行业的领先者。


被异议商标本身为臆造词汇,并不存在固定寓意,“贺”即庆祝、庆贺,“尔”为代称,代指消费者及经营者本身,“碧”即碧玉,寓意了珍贵、珍视,“格”即格调、品质,“碧格”即如美玉般的品格;整个被异议商标即代表了答辩人本身在经营标准上的追求,以及对消费者的赞美吸引;


首先,被异议商标申请在0746、0749(一)(三)两部分小项上,引证商标二则申请在0749(二)小项上,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0749(一)(三)与0749(二)两部分之间并不属于类似商品;

其次,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均属于成品机械,属于工业用加工生产机器,需要在特定场合进行购买;引证商标二的指定商品则为各种阀门,属于小部件,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工业中均存在使用,一般在五金店铺中也可见销售;

即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故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注册在完全不同商品范围内,并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范畴。故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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