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雅谷贸易”异议答辩成功——案件分析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 ”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格林迪恩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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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异议商标注册在第3类日化用品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类商品上,双方本身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并不属于规定的类似情形;

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均为化妆用品,是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而引证商标一、二的指定商品则均为鞋类商品,是仅穿在脚上,用来保护足部,便于行走的穿着物;

故而,答辩人认为,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巨大差别,必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综合上述分析,答辩人认为,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商品的分类为基础,双方商品理应并不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最重要的是,在异议人的陈述中,其引证商标一、二主要用于塑料制果冻鞋上,即从商品种类“果冻鞋”、材质“塑料”等均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引证商标一、二所实际经营的商品十分局限且固定,与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之间完全不同,并不属于类似商品范畴。


异议人并不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被异议商标对其相关权利的侵犯,并不能证明答辩人商标注册的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任何损害,没有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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