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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施华钰”异议答辩成功——异议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根据《商标近似审查标准》及相关解释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审理标准》: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被异议商标由“施华钰”三个汉字构成,本身是中文中常见的姓名的组合结构,“施”本身为未常见姓氏,本义为给予,“华”即美丽而有光彩的,“钰”即珍宝,“华钰”即华美的珍宝,代指答辩人的产品,“施”为独立的前缀,“施华钰”即给与华丽的珠宝,意在表示答辩人制造并销售的珠宝首饰,致力于追求外观的极致,满足消费者对美的追求; 综合上述分析,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在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范畴。故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欢迎致电咨询:13810432393(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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