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国标代理“冒险与挖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成功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近日,中商国标收到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第18046214”号“冒险与挖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于第18046214号冒险与挖坑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类别:41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译制,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引证商标:

申请人:上海木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类别:42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


案件详情



上海木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0111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人主要申请理由为:

一、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代理关系,“冒险与挖矿”商标为申请人(被代理人)的商标,被申请人为冒险与挖矿游戏代理人,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其恶意抢注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二、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近似产品的近似商标,违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三、 冒险与挖矿是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游戏等产品行业的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焦点详述


一、 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本案事实表明,申请人在201591日至2023831日期间授权被申请人负责“冒险与挖矿”游戏的营销、发型及运营工作,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为是申请人冒险与挖矿游戏的营销、发行商,是申请人游戏的经销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商标法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申请人未授权给被申请人冒险与挖矿作为被申请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在第41类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网络游戏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冒险与挖矿”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使用并未产生一定影响力,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与支撑;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无效理由部分成立

本案启示


笔者认为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认定,代理关系,绝对不是局限于法律意义层面上的代理,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很多代理商,经销商与申请人这样的生产商之间合作并未很正规,有时候取证难上加难,甚至有代理关系的第三层关系,比如代理商的亲属名义抢注,但是在现实中取证及其困难,并不一定能做到公平,故而提醒广大群众的是,在中国,商标注册是以申请在先为原则,没有一定影响力,没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以及证据,维权路上困难重重,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早的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提早做好全方位的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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