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大皇袍”异议答辩成功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河南亿家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19年04月10日发文编号为2018异0000081769YYDB的关于第26336880号“”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异议答辩案件,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经过北京中商国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分析研究认 被异议商标“大皇袍”,“皇袍”本身为固定词汇,是皇帝独有的一种服饰,“皇”字在消费者心中是通常代表了“帝王”,“大”字略带夸张,冲淡了商标的正规性,整个被异议商标表明了答辩人对商品质量的高要求及对其在行业内经营规模和地位的追求; 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二“大红袍”本身属于一种茶叶的固定名称,“红”字是常见的表示颜色的汉字,异议人解释为“较为宽松的红色服饰”; 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七均是在“大红袍”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注册的商标,“大虹袍”中“虹”与“红”同音,即“彩虹”,表示色彩,“小红袍”仅将“大”字替换为“小”,“红袍王”中“王”即王者,显然这些商标均是以“大红袍”为基础进行的注册,属于系列商标; 因而,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具有特定寓意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在商标含义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并不属于近似商标范畴。 结合答辩人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分析可见,被异议商标与诸多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属于近似商标情形; 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特定寓意的商标,“皇袍”本身属于常见的具有一定含义的固定词汇,“大皇袍”则由答辩人基于该词汇臆造而来,寓意美好,朗朗上口,是消费者熟知并可轻易识别的汉字组合,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足以令消费者轻易识别, 其注册并不会造成混淆。 故而商标局会认为申请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明显,未构成近似予商标,予以注册成功。 本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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