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多到你想不到,胜利如此不易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36983276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最终商评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品11予以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



经律师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12、13、16、21对比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11对比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9对比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5、7、22、14、18对比

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8、15、19、20对比

6.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0对比

7.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7对比

经前文分析,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与申请人行业不同,经营模式、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完全没有重合,所以根本不可能产生混淆的机会,更不会出现误认误购的情况。且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的独特显著性,已经将其与引证商标间区别开来,故而消费者完全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绝对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故,商评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商标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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