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宁波出版社“木头人”驳回复审成功——案件分析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的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第41类上给予申请人予以初步审定。

初步审定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经营“木头人”品牌,为了拓展其品牌,投入了诸多心血,使“木头人”等商标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该商标对于申请人极为重要,凝聚了申请人的心血及期待,多年来该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申请人密切相关,且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故恳请商评委充分考虑申请人强烈的自主品牌创建意见,对申请人强烈的品牌观念和商标构建意识给予相应的鼓励与肯定,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查询,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因闲置多年,经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已被予以撤销,不具有在先权利

经商标局审理,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为闲置状态,占据并浪费了一定的商标资源,因而于2020年12月08日出具了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决定,该商标在“书籍出版”上予以撤销:

因此作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现已失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4104”上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温馨提醒:取得注册证一定要使用商标,一定要保存使用证据。在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是唯一的答辩手段。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欢迎致电咨询:13810432393(同微信)





  点一下右下角“在看”,让我们做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