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一下右下角“在看”,让我们做的更好

桂宝龙异议答辩成功,邀你赏阅
我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柳州市欧纳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 ![]() ![]() 核准注册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近似审查标准》及相关解释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二.《商标审查标准》: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在商标整体构成、首字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范畴。故核准注册。
欢迎致电咨询:010-62423601 13810432393(同微信)
![]()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