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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一样的驳回复审成功案例-你确定不了解一下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 ![]() ![]() 核准注册
该商标的创作时间为近二十年前,申请人早在2008年03月07日便向商标局提交了“ 申请人在相关类别注册了大量的“好邦伲”系列商标,统一应用“ 从构成排布上,申请商标为两部分的组合商标,由图形“ 引证商标为左右结构组合商标,左侧为图形及文字组合“ 从设计技巧上,申请商标上方原创图形“ 引证商标中的左侧部分“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技巧上完全不同,突出的显著部分不同,整体的视觉效果差异极大,丝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因而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另外,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近似的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申请商标“ 经上述综合对比分析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外观上有极大的差异,呼叫方式及含义也毫无近似之处,因此消费者第一眼即可将各商标区分开来,不会有混淆误认的情况发生,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能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是该商标的原创者,创作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不应以上述引证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理应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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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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