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一样的驳回复审成功案例-你确定不了解一下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  ”在指定商品35类和43类上给申请人予以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该商标的创作时间为近二十年前,申请人早在2008年03月07日便向商标局提交了“ ”商标的申请,并在45类取得成功注册,后陆续又在多个类别分别申请注册了多例相同商标,构建了完善的商标体系


    申请人在相关类别注册了大量的“好邦伲”系列商标,统一应用“ ”卡通人物形象,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因此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独创品牌,并非对任何商标的复制摹仿,其合理注册的请求理应被核准。


从构成排布上申请商标为两部分的组合商标,由图形 ”及汉字 上下排布组成,整体构造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引证商标为左右结构组合商标,左侧为图形及文字组合 ”,右侧为中英文组合 ”,其中占据比例较大的为汉字“秦嫂子”,标志整体构成元素较多,构图复杂;


从设计技巧上申请商标上方原创图形 为一个独立的人物半身形象,没有其他元素点缀,画面整洁,面带微笑的女士形象给人以亲切之感,汉字部分 ”为商标的认读部分,采用独特的艺术字体,设计感强烈,显著性突出;

引证商标中的左侧部分 ”可拆分为多个部分:外围圆“ ”、英文“ ”、汉字及图“ ”,下方设计为“”状,带有显著的汉字“秦嫂子”,与英文对应,而商标的右侧又重复显示了中英文“ ”,可见突出的是文字部分,图形在该标志中仅作点缀作用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技巧上完全不同,突出的显著部分不同,整体的视觉效果差异极大,丝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因而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含义来源于汉字“好邦伲”,对应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即“厦门好邦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指向性及唯一含义,与申请人一一对应;

引证商标 ”含义体现在汉字“秦嫂子”,为该注册人臆造词汇,属于称谓词,无论作何解释均与申请商标相差千里



另外,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近似的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在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但书部分,因此不应判定二者为近似商标。


经上述综合对比分析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外观上有极大的差异,呼叫方式及含义也毫无近似之处,因此消费者第一眼即可将各商标区分开来,不会有混淆误认的情况发生,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能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是该商标的原创者,创作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不应以上述引证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理应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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