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HONDY”异议答辩成功——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中商国标
文章附图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 ”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最终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


经中商国标分析认为:



  在此异议案件,异议人采用的商标法:


《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但是就商标实际情况分析:


《商标审查标准》: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内容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而本案中异议人在理由中明确陈述双方商品为类似商品范畴,则显然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应予以适用。

故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商标法》第十三条调整范围,故商标核准注册。


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如有商标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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